1. 5年首降
新冠疫情冲击超预期
为了降低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在政策方面药监局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除了之前的《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复函》)和《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负责人复函》)。
公开对部分省级药监局相关请示的回复,明确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相关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等的时限要求,以及一定前提下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两个复函在业内受到广泛称赞。同时,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省份也备受关注。随后,多个省份快速响应,以发布通告等形式对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让化妆品企业吃下“定心丸”。
2. 规定时限
至多延长8个月
对于原本应当于今年5月1日前补充填报产品执行标准等相关资料、提交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来说,4月27日发布的《注册备案复函》无疑令他们松了一口气。
提交功效宣称评价摘要以及完成备案产品信息补录,是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过渡期要求的重要工作,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但是,上述工作的开展在部分地区受到疫情影响。
《注册备案复函》是对上海市药监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的回复,其内容明确。
对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的时限要求,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适当放宽部分工作时限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的化妆品企业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杨素珍说。
据悉,受疫情影响,部分化妆品企业工作被迫停滞,而没有按期完成补录的产品面临注销,这可能会“误伤”部分企业。《注册备案复函》的相关要求体现了药监部门对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关心,解决了部分企业的燃眉之急。
《注册备案复函》同时指出,同意上海市药监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中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加盖印章的资料,或者其他暂时无法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原件采取“容缺受理”措施,可先行接受相关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待疫情结束后再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原件。
“监管部门的‘放管服’举措,给予受疫情影响的化妆品行业一段缓冲期,帮助企业在新旧政策交替期顺利过渡。”化妆品行业资深专家郭清泉为药监部门的惠企政策点赞。
3. 缓解人才紧缺困境
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且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随着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凸显,满足条件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一将难求”。
“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认定,应当符合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质量安全负责人复函》对吉林省药监局、重庆市药监局的请示给予回复。
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这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可从相关行业引入质量安全负责人。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化妆品行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足的困境。”杨素珍认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关键控制点等要求与化妆品的基本一致,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基本能够胜任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一职。
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副处长梁云表示,此举将促进人才跨行业流动,但并不意味着放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条件,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是可以进行经验“转换”的前提。
《质量安全负责人复函》要求,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总监张太军表示:“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培训指导,有助于促进跨行业人员尽早适应岗位、挑好担子。”
4. 多省份因地制宜
细化措施
国家药监局的上述两个复函发布后,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省份引起关注。多个省级药监局快速响应,制定落实措施,进行政策解读。
上海、广东、重庆、江西、浙江等省(市)因地制宜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推迟已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限。
例如,浙江省药监局将已备案产品的产品执行标准等相关资料的提交时限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要求届时仍无法完成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完成补充填报,提交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药监局则明确,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或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监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在此期间,相关备案产品可以正常生产或进口。企业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或摘要上传,最晚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这既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也体现了监管的弹性和温度。”梁云也提醒企业,应当尽快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确保按期完成备案资料补录等相关工作;如有不再继续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应及时主动申请注销。
对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资格条件的认定,已发布通告的省级药监局的表述多与《质量安全负责人复函》一致。
东耳观点:现有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药监部门的补充规定可以缓解人才紧缺的困境。但由于药品、化妆品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技术要求存在差异,跨行业人才还需在化妆品领域积累经验。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中国医药报 侵删
东耳文传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614638114@qq.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