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试错成本低、价格低廉、便携等一系列优势,化妆品小样开始摆脱“赠送品”的标签,成为售卖商品流通在市场当中,甚至诞生出以小样为主要经营产品的全新业态。
但作为商品,小样确实身处“灰色地带”,你无法判明小样的“真假”,来源不明、标识标签不全、质量无法保证、消费维权困难等问题,始终围绕这一业态,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深受其害。
显然,针对化妆品小样这一全新业态,相关部门确实需要加强监管。
4月7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于其公众号发布推文,称已在率先推出《徐汇区“化妆品小样”规范经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小样指引”》),统一了化妆品“小样”管理要求,或将推动化妆品小样经营走向正轨。
01.解决信息模糊问题 让小样有迹可循
“单纯的监管执法,不能解决根源性问题。”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药化科科长王芳强调,化妆品“小样”经营暴露出的问题不能被轻视,只有通过积极引导规范,从被动监管向主动预防转变,才能让“小样经济”走得更远。
基于这一理念,《小样指引》作为上海首个化妆品小样规范指引,不仅对化妆品小样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统一,还旨在引导经营者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要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对销售的每一件小样产品做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有迹可循。
朋友圈中售卖的大牌化妆品小样
如《小样指引》第五条、第六条中标明的小样标签标识详细规定显示,“小样”瓶身较小不是信息缺漏的借口,应当完整标明化妆品的必要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化妆品产品,要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比如使用成分,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内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等。
《小样指引》第十五条则强调,小样销售应按不同规格分别明码标价,做到“货真价实”,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儿童化妆品小样,《小样指引》表示应查验产品上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将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儿童化妆品小样的,应当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可见,针对小样业态的监管,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制定新规确实落脚于“事前预防、化解风险”,聚焦引起小样业态乱象的本质——“信息模糊”问题,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能够起到有效的支撑作用。
02.早有法规监管
小样问题在于认知缺失
实际上,法规早已对小样作出了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化妆品标签理应标出生产化妆品许可证号、商品实行的规范序号、全成份等內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美发机构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疑似自行分装的香水小样
换言之,化妆品小样合法的前提在于,配制化妆品分装的生产经营者持有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售卖自行使用分装瓶分装的产品属违法行为,同时小样产品的产品标签要求与正装并无差异,必须清晰、完整、准确。
东耳文传此前报道《注意!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别踩这些坑》中也有提到,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于自2022年5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品牌在发放赠品、小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标签规范,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也要仔细辨别,查看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如王芳所说,“小样经济”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非在法规监管的缺失,而在于大众对法规认知的缺失,不少从业者依然将小样视为简单的“赠品”,并不认为这些产品需要如化妆品一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或是监管部门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东耳观点:不断收紧的化妆品产业监管虽然推动着整个市场向更健全、更稳定的方向发展,但也造成了极大的适应性问题。
受限于长时间的法规缺失,野蛮生长的化妆品行业曾建立起一套不够合规的经营法则,并在此之上树立起普遍认知,在近年化妆品法规以更快于化妆品行业的发展速度进行完善的前提下,不断收紧监管,会引起当下的美妆产业一次又一次的阵痛。
一方面经营成本的增加。是东耳文传此前报道《定了!首部化妆品电商“基本法”》中就有提到,《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推出虽然能有效减少线上平台的化妆品质量问题,但也提高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是认知成本增加。此次《小样指引》的推出,揭露出从业者及消费者对现有化妆品相关法律的了解存在缺漏,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极大限制了相关法律的监管效率与威慑性。
可以见得,在全新零售业态面世之前,化妆品相关法规已相对完善,监管部门需要将更多精力放在帮助行业解决适应问题之上,不仅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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