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被称为化妆品行业的“法规元年”,包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内的多部新规接连落地,许多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被明确禁止,进一步推动了化妆品行业规范发展,也促使全行业回归产品本质,迈向产品竞争、技术竞争的时代。
喜人的是,这一股新风在2022年年初,就已得到了延续。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在《规定》予以明确的内容中,有四条涉及网络消费的内容与化妆品行业有较大关联,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其一,“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条款将无效化。
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具有明显偏向性,侵犯消费者权益但常见的“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不公平且不合理,此类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在《规定》第1条内容中,对于此类将作无效处理的条款也进行了列举:
1.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3.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4.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5.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其二,拆封不影响产品完好可退货。
线下消费场景与线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两点,一是能够现场体验,感受产品的实际效果,二是肉眼可见,能够保证产品完好符合预期,这线上渠道无法跨越的鸿沟,也因为此,即使时至今日,法规不断收紧对线上消费场景的约束,但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无法保证自己网购的产品符合预期。
为平衡这一系列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实际过程中,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对于这一现象,《规定》也予以了明确。
《规定》显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三,赠品等免费商品同需担责。
品牌或平台采取买赠换购活动促销,是实际消费过程中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常有消费者反应,收到的赠品已过保质期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对自身造成了损害,但由于实际并未对赠品付费,商家便会以“赠送的东西你又没花钱,我们无需负责”等借口推脱责任,在相关法规不明确的前提下,部分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这一段灰色地段给到许多不良商家“一展身手”、清理库存的发挥空间,但如今也将被肃清。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其四,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当下,直播业态的火热是有目共睹的,但伴随着网络直播卖货的兴盛,产生的纠纷问题也不断增加,如何进行责任认定便成为了解决纠纷问题中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
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明确,当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时,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行为,须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直播运营者的责任认定,《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事先表明本人并非销售者,标明实际销售者,且两者均需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并能够自证,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换言之,平台自营直播间自主担责,代运营直播间要始终让消费者了解自身与与实际销售者间的区别,并对实际销售者予以明确,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会根据合作进行多方面考量,而后进行认定。
东耳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推出,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对于线上渠道中新生业态约束的空缺,让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对于推动零售行业健康的长期发展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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