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涨,化妆品进口趋势回暖
2022.08.11    记者:小耳朵大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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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外资品牌表现稳健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7月全国进出口海关数据,今年1-7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为23.60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上涨10.4%;出口总值为13.37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上涨14.7%;进口总值为10.2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上涨5.3%。

海关统计显示,1-7个月我国外贸结构持续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15.17万亿元,同比增长14.5%。我国对东盟、欧盟、美国分别进出口3.53万亿元、3.23万亿元和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2%、8.9%和11.8%。东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5%。

单看7月,全国进出口总值为3.8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16.6%;出口总值为2.2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23.6%;进口总值为1.5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7.4%。

01. 7月化妆品进口同比上涨5.18%

1-7月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累计进口240710.7吨,同比下滑8.4%;进口金额为844.7亿元,同比下滑4.3%。其中7月进口36617.9吨,同比下滑1.79%;进口金额为119.7亿元,同比上涨5.18%。

从环比趋势来看,7月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类进口金额和进口吨数均恢复上涨,整体进口趋势回暖。

化妆品进口回暖,与疫情的缓和有所关联,与国家进口政策也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生效以来,RCEP成员国“朋友圈”不断扩大,贸易红利持续释放。我国不少外贸企业从RCEP生效带来的关税优惠、通关简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红利中充分受益。

据海关统计,前7个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同比增长19.8%,与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同比增长7.5%。

02. 化妆品进口新规调整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具体标准为化妆品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海关总署于当年出台了2016年第55号公告(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2022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51号公告”)。

此次,海关总署对2016年第55号公告进行修订,重新发布了51号公告,对化妆品税目范围、化妆品法定计量单位、化妆品法定数量申报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修订1:对化妆品税目范围进行了明确

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公示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表,将化妆品税目列举到十位海关商品编码。由于化妆品市场推陈出新,化妆品十位商品编码随之变动,导致出现了实际有效的化妆品编码与公告公示编码不一致的情况。

2022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修订年,考虑到以上因素,海关总署在协调制度修订后对化妆品税目范围进行了品目级别的明确,以确保化妆品税目范围跨年长时间的一致性。

修订2: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不同剂型化妆品重量的计算方式

公告内容:“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

解读:关于化妆品的净重如何计算,历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均有变化。

例如,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含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按照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填报。

51号公告放弃了2016年第55号公告“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的要求,采用了2019年第18号公告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做法,令报关单填制更简单易于操作,同时避免了不同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修订3:对独立包装的外延进行了扩展延伸

公告内容:“包装……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对独立包装的情况定义为“瓶(罐)”,但化妆品的实际独立包装不只仅有瓶与罐。例如,口红的独立包装为支,面膜的独立包装为包,均超出了瓶(罐)的范围。

51号公告采用“瓶/罐/支等”的表述,对独立包装的形式采取了列举说明,为各式各样独立包装的数量申报提供了操作空间。

修订4:明确了“片”“张”等特殊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重量如何申报

公告内容:“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解读:与大多数化妆品采用克/毫升的包装规格不同,面膜、面贴等采用的包装标注规格一般为“片/张”。

针对此类化妆品,2016年第55号公告要求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但对商品净重是否包含化妆品基材的重量并未明确。51号公告规定此类化妆品申报净含量为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即不包括基材的重量。

东耳观点:随着我国近年来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管理,逐步完善了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此次化妆品监管细节上的落实,是行业科学监管不断细化的标志,也意味着近两年来持续推进的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落地。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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