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晚,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本次公开意见征求事件为2022年8月17日至9月6日,《办法》监管对象主要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有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在总览《办法》细则后,东耳文传记者提炼出以下要点,以监管对象身份为基准分别总结:
0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办法》显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具体有以下几条。
1.实名登记。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2.日常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日常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对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日常经营等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记录。
其中,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的一致性核实,化妆品标签是否合规、质量安全排查为工作重点。
3.加强自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4.违法行为处理。在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保存涉嫌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若属于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产品导致人身威胁、实证违规添加、引发舆情广泛关注等),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线索转送事件将限制在10日内。
每季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将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属于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则限时为发现日起15日内。
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遭到处罚、被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停止服务。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暂停服务。
5.提供支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加强对其的法规培训。
02.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1.进货查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包含组合装赠品等属于或涵盖化妆品的产品在内,通过进货查验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均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2.风险控制及处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并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风险。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
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对于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该关系链中人员未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配送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东耳观点:早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相关规定约束电商合法经营,如今药监局聚焦于化妆品行业再出《办法》,将会让有法可依进一步落到实处。
目前,《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提及的内容或许仍需补充,需要行业同仁建言献策,可以预见,众志成城之下,化妆品行业的未来将会迎来新的发展。
东耳文传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614638114@qq.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